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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银员(2009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3-7-21

1.2 职业定义在商业服务机构从事银钱(含现钞、支票、银行卡等)结算服务的工作人员。

1.3 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