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则
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活动的认定工作。依法设立、管理规范、信用良好,不以营利为唯一目的;在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领域有广泛影响力,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工作经验和基础,质量信誉良好;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内设机构,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并拥有一支稳定的专家队伍和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能够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理措施;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
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职业(工种)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评价活动;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组织开展。
(一)目录发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拟备案的评价机构信息、职业(工种)范围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按程序开展评价活动:
1. 制定方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应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种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评价流程、评价职业(工种)、时间场次安排、考生名册、考评员信息等。制定的方案上传到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平台;
2.实施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按照工作方案,根据职业技能标准、考核方案,落实场地、设施设备和考评人员,参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规程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实施评价工作。
3.质量督导。学院成立督导小组,随机抽取质量督导对象和质量督导员,开展过程性质量督导工作。
(三)结果备案。职业技能认定中心,将认定结果上传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平台进行备案。其中,受委托开展评价的,应经委托单位认可后上传备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应在5年内妥善保管考生文档,实现全程留痕,确保责任可追溯。
(四)证书管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对评价结果予以认定,并按统一编码规则、统一证书样式,由评价机构打印,形成电子证书,纳入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数据库。用人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平台自行打印包含个人信息和二维码的纸质证书,并可通过扫描二维码进行查验。
用人单位和第三方评价机构要在规定的职业(工种)和地域范围内,独立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活动,按照“谁评价、谁发证”原则承担主体责任。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加强考务管理,并建立问题回溯和责任追究机制,提高评价质量。要按规定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核发和统计工作,建立评价工作台账和内部数据库,主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健全等级认定规章制度,建立监管对象数据库、质量督导数据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专项督查等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完善信用监管体系,采取第三方信用评价等方式,对评价机构进行信用监管,并按信用建设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记录。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为当地评价机构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对严重影响考试公平公正和财政补贴资金安全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